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B3****号小型面包车沿西曾线由东向西行驶到与乐港路交叉口东1公里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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