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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0********,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许,张某某驾驶蒙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乡**村附近,倒车时与董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喀喇沁旗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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