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L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五通桥区冠英镇石子梗方向沿七星街往冠英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冠英镇七星街50号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与靠在路边行走的涂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涂某某受伤,经送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9日,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垫付7908.72元治疗费,向被害人家属额外支付抚慰金30000元。2020年8月28日被害人家属向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相关部门对张某某免于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额外赔付、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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