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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天全县****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TK****小型轿车从天全县始阳镇凤翔新民小区环形路方向往凤翔小区112号行驶,行驶至天全县始阳镇凤翔新民小区113号外T形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段某某发生接触,造成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车辆向前挪动约16米后,返回现场报120进行施救,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侦查阶段,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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