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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川******重型自卸货车独自从西区格里坪中国石化加油站驶往西区龙洞方向,16时3分行至西区格里坪镇工业园区路口路段时,该车右侧将文某某驾驶的川******二轮摩托车刮擦倒地,导致驾驶人文某某摔倒,腿部被货车碾压,文某某受伤后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20年6月13日,经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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