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幢**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B3****号越野车沿江油市青西路由西屏镇方向往青莲镇方向行驶。行至西屏镇路口处,在超越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等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与马某某近亲属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已理赔完毕。张某某除已支付丧葬费外,另补偿马某某近亲属11万元,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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