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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同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Z*****号重型货车,沿青神县**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经过**大道北段红绿灯路口后,其向右变道时,与该车道内同向由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骑行的摩托车发生接触,致李某某倒地被该货车右后轮碾压头部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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