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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23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闽BQ****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沿广成线由大方县达溪镇往大方县核桃乡方向行驶,行至广成线1528公里加600米处坠入道路左侧边沟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及闽BQ****号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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