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经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并搭乘彭某某的两轮摩托车,从大竹县月华镇方向往大竹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986KM+300M处时,与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双车受损,彭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彭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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