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61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职业,住蒲城县**镇**村**组。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经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5日19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E****1号东风自卸货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道十字口,在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刘某某(女,85岁,住大荔县**街道)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279条之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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