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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0100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2Z337号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秦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区**镇**庄330电厂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马某芹发生相撞,致马某芹当场死亡。

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甘E·*****号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综合全案证据反映,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张某某在案发后虽未拨打110和120,但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案发现场未被破坏,且在民警勘察完毕返回时遇到前往投案途中的被不起诉人后将其带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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