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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高中,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太康县**镇**村十字路口处,由北向南倒车时,碰撞到太康县**镇**村村民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章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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