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N*****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孟州市谷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岳师村东口时,与在其前方左转弯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后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