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485KM+300M处路段时,将行人殷某某撞倒致伤。殷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8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所鉴定: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后继发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2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张某某取得殷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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