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0********,汉族,本科文化,**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7号小型轿车在屯溪区长干路三华园小区二期9栋楼下倒车时,撞到蹲在地上查看下水道水表的严某某,造成严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将严某某送往医院后于黄山市人民医院报警。次日,严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至血气胸、心机挫伤、心包腔少量积血等,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积极救助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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