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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5********,汉族,专科毕业,**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街**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宣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此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冀G5****号小型汽车沿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区贾家营镇贾家湾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某,系生前头部、躯干受较大钝性外力致颈髓离断,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绪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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