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E****6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富平县客运站出发前往老庙镇街道,当其沿富平县由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美原镇仁合十字南50米壳牌加油站南出口准备加油时,因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与沿由老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富公交重认字[2020]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富)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3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医学死亡证明、民事判决书、谅解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积极施救,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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