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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庄**村**号。住诸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飞度小型轿车沿国道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41线50KM+500M(诸城市密州街道北朱解路口)路段处,与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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