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42327199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工作单位:**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公司。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A****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郝某某驾驶太原市5****9号宗申牌电动自行车在长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9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拨打120、122报警。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9年12月4日下达第1401052019000026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20”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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