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乡**,现住址:怀仁市**园**。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怀仁市第五中学回通泰教师园时,行至怀仁市火车站附近被怀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33.0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抽血照片;2、书证;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归案后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