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乡**,现住址:怀仁市**园**。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怀仁市第五中学回通泰教师园时,行至怀仁市火车站附近被怀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33.0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抽血照片;2、书证;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归案后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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