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杨某某驾驶川X3****中型自卸货车从岳池县**镇方向往岳池县原**乡**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唐某某从岳池县原**乡**方向往岳池县**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两车行至岳池县原**乡**村**组杨某某门前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现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唐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受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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