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园**区**号楼**单元**室,务工,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5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GV***号猎豹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27线梁家墩村八社(宁旭宾馆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甘州区**镇**村**社村民赵某相撞肇事,致使被害人赵某受伤。经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报警,被害人赵某被送至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救治22天后病情缓解,医生建议继续手术治疗,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被害人赵某出院后于2019年12月3日在家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有关被害人致死原因的证据存在矛盾,被害人的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无法确定被害人赵某的死亡结果系张某某驾车碰撞直接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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