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7日08时许,张某某驾驶川FA****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儿子行驶至德阳市德中路寿丰路段一人行横道时与被害人龙某某相撞,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儿子及时报警至公安机关,张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2019年6月12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交警大队作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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