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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91964********,汉族,中专,中共党员,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号院**楼**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京P*****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东花园镇葡萄大道(大南辛堡路段),将正在施工人员王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对死者王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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