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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才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L****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思南县**镇**村**组张某甲家门口篮球场内调头时,将在篮球场内玩耍的被害人陈某某碾压而肇事,造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陈某某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2020年8月11日,张某某与陈某某法定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得到谅解。

2020年8月9日,王某某电话报案至思南县公安局,张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9月3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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