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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8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蒙D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62KM+300M处公路超越前方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刘某驾驶的百事利牌正三轮电动车时,因在冰雪道路上超速行驶,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导致两车发生相撞,刘某受伤,经敖汉旗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 月10日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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