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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乡**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4时30分许,在文安县大留镇小王东火车站前的加油站附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R8****轻普通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刘卫东路停放在路西的津AM****/津B9****挂半挂大货车追尾,造成冀R8****货车驾驶人张某某及乘坐人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过失犯罪、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已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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