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5月6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6月6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苏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新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市府花苑小区西门地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种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种某某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种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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