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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1〕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区**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区**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AE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杭州市萧山-瓜沥镇**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瓜沥镇**村村道路段时,浙AE1****号轻型普通货车载货车厢所载空桶与限高杆发生碰撞,致浙AE1****号轻型普通货车载货车厢内所载乘客被害人严某甲坠车,造成被害人严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医疗诊断说明书、自动出院记录、户口本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有证人严某乙、施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说明等勘验、检查笔录;有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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