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4日14时许,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0KM+100M处驶入对行车道,与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徐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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