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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蓝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蒙H*****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23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4公里加7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下西侧路基后翻车,造成蒙H*****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坏及乘车人受伤,乘车人罗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被不起诉人到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蒙H*****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正蓝旗公安交警大队蓝公交认字第202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5份、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方某某、桂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702号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书;

(2)沽公物鉴(法尸体)字[2020]029号尸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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