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门**室,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19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A******号两轮电动车在南昌市船山路船山宾馆段由西往东行驶时,碰撞正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吁某某,造成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检查报告单、痕检报告、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证人骆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交通肇事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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