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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23〕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6********,*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5月19日被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3年7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3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渝水区**小学旁驾驶超载的车牌为粤RD****轻型自卸货车停车,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北溜行,撞到对向停在路边的被害人袁某某,导致袁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头胸部及左下肢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后归案,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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