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未检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大学**,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路**号**,现住**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7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H****6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13公里处(此路段为苏家屯区管辖)追撞到于某某驾驶的黑A****0号货车尾部,造成辽H****6号车乘车人汤某某(系张某某的母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