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蠡县**局员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本院对其做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6日,本院以证据不足退回故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6日,故城县公安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故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故城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冀F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已于2020年12月2日由故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返还张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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