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无极县**单位职工,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9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A****5小型轿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侯坊路口处追尾撞住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并投案至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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