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4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T*****号厢式货车沿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灵山镇**村东路段超车时,驶入逆行,撞住相对方向行驶的曲阳县**镇**村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超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