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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半挂货车(其妻常某甲乘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献县**路口西侧时,与前方停车候行的吴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车追尾相撞,吴某某所驾货车前移又与前方安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碰撞,造成张某某、常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常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上午,受伤住院的张某某委托妻弟常某乙到献县交警大队为自己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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