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JM1365黑色丰田小型轿车,在北戴河区联峰北路滨海小区14栋楼下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与刘某某停驶的冀C7838T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继续倒车又将步行人朱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朱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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