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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对张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考城镇东方医院门口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拉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B*****小型轿车撞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   

经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后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询查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受害人身份信息等;2.赵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经过;3.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一张及现场事故监控录像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积极施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系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张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且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经公开听证后各听证员均同意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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