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卢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2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监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推行电动车载被害人付某某,在卢氏县**路段掉头时,因未关闭电动车电门,致使付某某触碰电门后,车辆失控同对向宋某某驾驶的豫****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6月13日,宋某某同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宋某某赔偿165000元,现已给付到位。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直系亲属,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氏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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