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与2019年3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退回洮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洮南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辽G-B****/辽G-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3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洮南市金凯瑞洗浴门前处时,与同向停驶的由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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