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司机,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未执行, 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9日5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J2****、鲁J****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沿济源市**环东半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向西左转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赵某某驾驶超载的豫H1****、豫A****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沿济源市西二环西半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及移动济源分公司、联通济源分公司、电信济源分公司通信电缆,思礼镇**村徐某某家的杨树、卢某某家的果树、苗某某家的围墙及房屋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认定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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