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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6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3时4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GP***轻型厢式货车从磐安县第三中学方向驶往磐安县九和乡方向,在途径西南线1KM+250M浮牌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浙GE***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某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5日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现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将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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