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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3********,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局科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宿舍***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永力,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苏NL****号小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境内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盐河桥南侧1124km+300m处时,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车的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致安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后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法医鉴定,安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除保险赔偿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另行赔偿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医药费,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及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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