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办**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陕E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渭区城区金水路丁字口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张*娟发生碰撞,致张*娟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娟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张小娟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院印)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