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云梦县**物流有限公司**车队**,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梦县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鄂K****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10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继光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自车行方向左往右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魏某某,临危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鄂K****8号车左前部与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张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二款关于“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 魏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二)项之规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云梦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认为其适合在社区接受矫正。案发后,张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孝感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家属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不含保险理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4.证人张某甲、程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社会危险性,属初犯、偶犯;3.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0000元(不包括保险理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4。云梦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认为其适合在社区接受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