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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鄂A****8重型自卸货车,沿31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民主路樊口电排站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54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4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20年3月26日,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70923.98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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