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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2********,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湖南省吉首市**街道**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6月13日至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吉首市吉新路由游泳中心驶往红旗门菜市场方向,车辆行驶至红旗门老商校外路段时,碰撞到路边步行行人余某某,造成行人余某某受伤,经湘西州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12月27日00时30分许死亡。2020年1月14日,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79号鉴定意见书得出死者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15日经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吉【2020】第01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日,张某某现场被抓获归案。案发以后,张某某、张某某所在的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65万元,获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如证据证实:

1、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立决定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家属收条。

2、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毒检报告、酒精检测单、死亡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案发以后,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若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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