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3********,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大学文化,益阳市**医院护士长,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04月0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8日0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湘******小型普通客车在所住小区地下车库驶出,在用手机支付停车费用时撞上升降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心情紧张,操作失当,本来是要往右转却把方向盘往左打,将车开上左侧人行道,撞到行人邓某某及路边自动零售售卖机,致邓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了“120”和“122”,并在现场等待救援人员和交警前来处理。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交警部门组织调解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之女欧阳某某125.8万元,取得了欧阳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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